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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时间:2014-05-25  来源:郑州律师团在线  点击:

   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内容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看,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采用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另有夫妻特有财产制作为补充,而法定财产制沿用的是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所确立的共同财产制。我们分别来说说这三种夫妻财产制度。
  一、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个人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七的规定,即体现了我国的法定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这里的共同所有是指夫妻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二、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以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宝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所做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为约定财产制。
  举个例子来说明。甲和乙结婚,婚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甲的工资归甲个人所有,乙的工资归乙个人所有。双方的工资收入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约定,那么双方的工资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离婚,双方的工资收入也均属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但若无该约定,则双方的工资收入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的工资要进行互相分割。值得注意的是,约定财产制应当使用书面的形式进行,此为约定财产的要式原则。
  三、特有财产制
  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而所谓的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种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有关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没有共同财产制,也就无所谓特定财产损失制,特定财产制是对共同财产的限制和补充。如《婚姻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财产一方婚前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即体制了特有财产制。
  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指的是无论法定还是约定,其婚前婚后双方全部财产,均属夫妻各自所有。
  本文为郑州律师团在线张怡律师参照其他文献整理与编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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