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一个王女士的电话咨询,王女士十分焦虑的说:我和丈夫系跨国婚姻,他是埃及人,我是中国的,09年10月份在中国我的家乡办理的结婚证,之后我们一起去了他的国家生活,2011年2月份因为诸多原因我们分开,我回来中国,至今已经3年了,期间没有联系上,我想尽快解除与他的婚姻,但是他是不可能联系上的,即便联系上他也不会回到中国和我办理离婚手续的。而当地法院答复:婚姻关系必须双方都到场,同意离婚的话才会判决离婚。时间周期比较长,目前我也着急想结婚,因为已经怀孕了。
看到女士焦虑已久的心情,张怡律师说:放心吧,有办法让你再次结婚的。
针对女士的困扰,我国民政局和法院针对婚姻关系,都有自己不能触碰的底线,就是必须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到场,但是针对这位女士的情况,如果想让男方到场,几乎是天方夜谭。
张怡律师运用法律上另外一个程序---宣告死亡。张怡律师解释: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满四年的。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据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没有保存的,给予适当补偿。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自然应当返还。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则保护后一个婚姻。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可协商解决。
所以,王女士只需要向法院提交宣告死亡的申请就可以了,之后可以安心开始第二次婚姻,而无需顾虑构成重婚罪,又可以轻松解决第一段婚姻。
听到张怡律师的解答后,王女士喜极而泣,如获至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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