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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怡律师浅析重婚罪的构成

时间:2014-05-06  来源:张怡律师  点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是对重婚罪定罪与处罚的法律依据。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构成重婚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种:即有配偶者、及无配偶者(但与有配偶者结婚)。
  有配偶者,即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包括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已与他人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的人。这里的事实婚姻指的是1994年2月1日前,未进行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所形成婚姻。在此之后未进行登记但共同生活的男女则为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
  这里的“无配偶者”指的是自己虽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对方有配偶(已登记结婚或有事实婚姻)而故意与之结婚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综合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构成重婚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而为之。换言之,如果没有配偶的一方不知道对方有婚姻关系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不构成重婚罪。我认为构成重婚罪有以下四种情形:
  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2、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4、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在我接待的咨询中,当事人经常有这样的误解,认为只要夫妻中的一方与第三者通奸生子(女)或曾在一起租房同居生活就认为对方构成了重婚罪,此为误解。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区分一下重婚与同居、通奸的区别。
  同居是有配偶者与第三者持续的共同生活,但并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属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夫妻一方有此行为,另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而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此属道德调整的行为。夫妻一方有此行为,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重婚则是指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这一点是与同居、通奸的根本性区别。如果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而秘密通奸、持续同居,甚至生育子女,都构不成重婚罪。重婚罪是受刑法的调整,是婚姻明令禁止的行为。夫妻一方如有违反,则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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